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路**号**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8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28日2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NA****号小型轿车从永靖县**镇**村**农家乐出发,沿**村道由北向南往**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永靖县**镇**街口路段时被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1年11月29日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