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镇**广场**号楼**室,无前科。2021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2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酒店门口出发,当车辆行驶至永靖县**镇**村**街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和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