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1月2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甘N2****号小型轿车从永靖县**镇**村**茶园门口出发向古城新区**嘉园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古城新区**北路**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1年11月29日,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5. 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