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21〕8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甘肃省永靖县**镇**区在**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7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电话联系桑某某、刘某某等20人后至永靖县**镇**岛其经营的原**茶园内,以“会牌”形式打麻将聚众赌博。口头协议向每人收取20元人民币的抽头费,抽头费通过微信转账或者微信支付的方式转到李某甲的微信(微信号1383012****,微信名称:**)。当日17时许被**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扣押赌具麻将牌5副及自动麻将机5台,追缴赌资3020元。李某甲开设赌场期间共计抽头所得人民币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经营的茶园内开设赌场组织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通新
检察官助理: 唐树青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