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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2021】38号

时间:2021-12-31 15:23:12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永靖县**区**花园**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12日2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N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茶园出发,沿二里半的村道由北向南驶向太极中路,车辆行驶至二里半路口停车场路段时被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祁某某等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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