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不诉〔2022〕1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1月2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甘N9****号小型轿车从永靖县**镇**村**社出发,沿**区**路由北向南向**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路**餐厅路口消防通道处停车休息,后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2021年11月29日,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孔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