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22〕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路**号**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7年5月23日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8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2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同学孔某某在永靖县**镇**区**路**街**茶楼喝酒,期间陈某某约喝了三两白酒。18时10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甘N5****号小型轿车从**区**茶楼出发,沿太极南路自西向东往**镇**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路**桥底红绿灯丁子路口路段时被永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1年10月28日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6.3mg/100ml。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长寿
检察官助理 赵元萍
2022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