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22〕2号
被告人范相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9********,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相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下午16时20分许,尤某某、潘某某夫妇在永靖县**镇**村**社**号范相宁家中讨要债务,潘某某见到范相宁后便言语辱骂并上前进行厮打,于是被告人范相宁在潘某某脸部打了一巴掌,后尤某某夫妇与范相宁发生激烈争吵,再次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范相宁在尤某某左腿部踏了一脚,致使尤某某腿部受伤。案发后潘某某电话报警,范相宁经陈井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6月22日经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尤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8月17日经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尤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9月15日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鉴定,尤某某左胫骨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左膝关节韧带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1年4月30日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鉴定,尤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尤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相宁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相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相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相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春蛟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范相宁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