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2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永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甘NA****号报废两轮摩托车从永靖县**镇**村**坡沿**路向**码头方向行驶,行驶途中追尾王某乙驾驶的甘AV****号小型越野客车,致使发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25.92mg/100ml;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正志
检察官助理: 罗贵生
2022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