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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孟德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2】25号

时间:2022-04-02 19:55:09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22〕25号

被告人孟德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三塬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2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志远,男,200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52003********,东乡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路**号**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德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份,被告人孟德成从朋友处得知使用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可以牟利,遂于2021年11月29日按照“上线”安排,持本人甘肃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三张银行卡,前往河南省许昌市一宾馆内将本人手机、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对方通过登录手机银行进行走账,孟德成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刷脸认证。后其在手机内下载“蝙蝠”软件,通过联系“上线”,于2021年12月7日、19日、20日、23日又先后唆使朱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马志远等人前往河南省焦作市、山东省菏泽市、江西省南昌市等地将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走钱”。期间,所产生的食宿、交通费用均由“上线”支付,并获得报酬5000余元、介绍费4000元。经查,2021年11月29日孟德成名下卡号为62318201010********的甘肃银行卡进账478812元、出账478812元;卡号为623052336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进账180052.1元、出账180049.61元;卡号为621700430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进账658859.11元、出账653815元。2021年11月29日17时11分、18时11分被害人任某某、刘某某因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别将12364.7元、10800元转入被告人孟德成尾号3143的甘肃银行卡账户中。

2021年12月份,被告人马志远经孟德成介绍得知使用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可以牟利,遂由孟德成通过“蝙蝠”软件联系“上线”,被告人马志远按照孟德成的安排于2021年12月23日前往江西省南昌市将本人三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对方通过登录网上银行进行走账,马志远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刷脸认证。期间,所产生的食宿、交通费用均由“上线”支付,并获得报酬4000元。经查,2021年12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马志远名下卡号为62153403013********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进账668757.92元、出账668540元;名下卡号为62305233600387117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进账477409.9元、出账477425元;名下卡号为6221808361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进账88142元、出账88142元。2021年12月23日21时50分、22时40分被害人盛某某、俞某某因被电信网络诈骗,将25000元、13290元分别转入被告人马志远名下尾号为1779、9128的农行、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中。另查,被告人马志远系主动投案。2022年3月22日,被告人马志远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二、盗窃罪犯罪事实

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孟德成伙同朱某某等人前往河南省焦作市向他人出租银行卡。1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孟德成账号为62179334********的浦发银行卡先后收到5000元、40000元、5000元三笔转账,共计50000元。15时许,对方从该账户转出4642元。后该银行卡内余额因被冻结无法转出,对方让孟德成就近等待解冻。次日,被告人孟德成携卡潜逃,将卡内剩余资金45358元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董昌发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德成、马志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德成、马志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德成、马志远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孟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孟德成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马志远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德成、马志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德成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德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志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志远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蛟

2022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孟德成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被告人马志远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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